法律碩士(非法學)筆記重點詳解之法制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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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0-09-27 10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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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法制發(fā)展史概述
  一、中國早期法制
  二、戰(zhàn)國以后的古代法制(封建法制時代)
  三、近現(xiàn)代法制
  第一章奴隸制法律制度
  第一節(jié)中國法的起源
  一、中國國家與法起源于夏朝
  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王朝時,中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。中國國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,其主要依據(jù)在于:
  1.夏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專制帝王。
  2.夏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(tǒng)治區(qū)域。這是國家產生依據(jù)
  3.夏朝已建立了完備的國家機器,包括軍隊、職官、監(jiān)獄以及貢賦制度。
  4.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。。
  二、中國國家與法起源的特點
  中國國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,這主要是:
 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權統(tǒng)治C與道德結合D刑事法規(guī)發(fā)達
  第二節(jié)法制指導思想
  一、夏、商法制指導思想
  神權法思想一直是占統(tǒng)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
  (一)王權神授
  (二)天討與天罰
  二、西周法制指導思想
  西周統(tǒng)治者修正了傳統(tǒng)的神權政治學說,并確定了周王朝新的統(tǒng)治策略,
  (一)“以德配天”:“上天”只把統(tǒng)治人間的“天命”交給那些有“德”者,要敬天、敬宗、保民。
  (二)“明德慎罰”:實施德教,用刑寬緩,統(tǒng)治者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(zhèn)壓結合起來,形成了西周時期“禮”、“刑”結合的法制特色。
  (三)“刑罰世輕世重”:是指應根據(jù)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、輕與重,具體內容是“刑新國用輕典,刑平國用中典,刑亂國用重典”。   (四)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
  “以德配天”、“明德慎罰”法制觀的歷史影響是極為深遠的,為以“禮法結合”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。
  三、春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
  無占統(tǒng)治地位的指導思想,政治保守派從社會混亂不堪的現(xiàn)實出發(fā),提出了新形勢下的“禮治”路線,主張“為國以禮”,“以禮明是非”。政治革新派則極力倡導“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”和“事斷于法”堅決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級秩序與維護這種秩序的法律制度,試圖創(chuàng)造新型的法制來取代奴隸社會的禮制。
一、夏、商立法概況
  在夏、商兩代,調節(jié)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(guī)范,除夏王、商王發(fā)布的各種命令以外,主要表現(xiàn)為不成文的習慣法。
  (一)“禹刑”: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或代稱,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,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。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屬于代代相傳的習慣法以外,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(fā)布的“王命”和“誓”,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之一。
  (二)“湯刑”:是商代法律的總稱,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制度,在商王朝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。除此以外,國王發(fā)布的“誓”、“誥”、“命”等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。
  二、兩周立法概況
  西周時期法律規(guī)范的表現(xiàn)形式已呈現(xiàn)出多樣化的特色,除傳統(tǒng)的“誓”“誥”“命”等王命以外,不公開的刑書和“禮”為具體表現(xiàn)形式的宗族習慣法等也占有相當?shù)谋戎亍?
  (一)周公制禮:相傳周公在攝政期間,曾將夏、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,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,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的周禮。周禮實際上已作為一種積極規(guī)范調整著西周時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,因此,周禮也是西周時期法律規(guī)范的重要形式之一。
  (二)西周時期的“禮”    禮”與“法”的關系是中國法制史上最為重要的課題之一。
  1.禮的概念。所謂“禮”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、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(guī)范的總稱。
  2.禮的內容。兩層含義,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,可歸納為“親親”“尊尊”,兩大原則之下,又形成了“忠”“孝”“節(jié)”“義”等具體的精神規(guī)范。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。五禮:吉,兇,軍,賓,嘉。  吉禮是祭祀之禮,兇禮是喪葬之禮;軍禮是行軍打仗之禮;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;嘉禮是冠婚之禮。
  3.周禮的性質和作用。西周時期,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(guī)范,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。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,即規(guī)范性、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。
  (三)呂刑:西周穆王時,令司寇呂侯作“呂刑”,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貫徹周初“明德慎罰”的指導思想。
  (四)九刑:有兩種含義,一是指周朝的刑書。另一種含義是西周的刑罰、即墨、劓、刖、官、大辟五刑加上贖、鞭、撲、流等刑罰,合起來稱“九刑”。
  (五)遺訓、殷彝:遺訓即指先王留下的遺制,也包括有利于統(tǒng)治階級的某些習慣。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統(tǒng)治者法律。
  三、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
  秋中期以后,打破舊的法律傳統(tǒng)、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(xiàn)。
  (一)鄭國“鑄刑書”:公元前536年,鄭國執(zhí)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,向全社會公布,史稱“鑄刑書”,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。
  (二)鄧析的“竹刑”:公元前530年,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(guī)范,編成刑書,刻在竹簡之上,稱為“竹刑”。最初屬私人著作,后來在鄭國流傳并為執(zhí)政者所接受,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。
  (三)晉國“鑄刑鼎”:公元前513年,晉國趙鞅把前任執(zhí)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之上,公之于眾,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。    
  (四)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
 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次劃時代的變革。成文法的公布,標志著奴隸制的法律體系在走向瓦解,封建制法律體系逐步形成。
  1.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(tǒng)的法律觀念、傳統(tǒng)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(tǒng)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。
  2.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(fā)展提供了條件。
  3.成文法的公布,也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(fā)展和進步。
  4.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,為戰(zhàn)國時期及戰(zhàn)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(fā)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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